补贴标准

  郴政办发〔2011〕53号 关于印发郴州市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CZCR-2011-01029

  郴政办发〔2011〕53号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郴州市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郴州市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专项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鼓励老旧汽车依法及时报废更新,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07号令)、《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2〕742号)以及财政部、商务部关于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专项补贴资金使用公告的规定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老旧汽车,是指根据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经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认定达到相关报废标准规定,依法办理了报废手续,并按规定送资质认定企业回收拆解的汽车(不包括因事故造成的报废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补贴资金,是指根据国发〔2000〕34号文件规定,从车辆购置税中安排的专项用于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的资金。补贴资金的来源由财政部每年统筹安排,并专项划拨,由市商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拨付。

  第四条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补贴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商务部公布确定的全国补贴车辆的范围和具体补贴标准发放,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核拨补贴资金。符合条件的老旧汽车单辆车辆补贴金额原则上不得高于同型车辆的购置税金额。

  第五条市商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当年商务部、财政部公布的补贴车辆范围及补贴标准,结合我市上年度汽车报废回收拆解情况,分别向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提出我市本年度老旧汽车补贴资金的书面申请,并负责按照当年省财政厅核拨本市补贴资金的有关要求做好《报废汽车补贴资金发放通知单》及补贴资金发放等工作。

  第六条申请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车主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1,可在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联合服务窗口领取,或者从商务部网站下载);

  (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三联)原件;

  (三)《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新车购车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申请重型载货汽车报废补贴的不需提供);

  (五)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开户银行及账户凭证复印件;

  申请农村客运车辆报废更新补贴的车主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和运输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

  第七条符合条件的老旧汽车车主可携带申报材料向市商务部门提出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申请,市商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发给车主《报废汽车补贴资金发放通知单》;车主按要求填写《报废汽车补贴资金发放通知单》送交市商务部门审核,经市商务部门审核盖章后再由市财政部门审核盖章。

  第八条补贴资金由市财政部门设立专户专账管理和拨付。市商务、财政部门应当设立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联合服务窗口,向社会公布服务窗口地点、办公时间、负责人员、联系方式等。服务窗口应当及时受理补贴申请,认真审核申请材料,并通过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信息管理系统(原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核对和录入有关信息。对符合条件的,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到车主指定账户。

  第九条补贴资金的申领时间原则为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具体申领时间由市商务、财政部门参照国家商务部、财政部有关公告,并结合我市实际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当年年末未发放的《报废汽车补贴资金发放通知单》一律作废。未发放给车主的补贴资金,经市商务部门与市财政部门核对无误后,将未发放资金统一纳入下一年度补贴资金总量中统筹安排、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关于回收拆解企业有关要求:

  (一)承担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车辆回收拆解工作的企业应为依法设立、具备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条件、能够出具由省商务主管部门印发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二)企业收到报废车辆后,应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如实录入车辆报废回收有关信息,按有关规定及时对车辆进行解体,向车主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二联、三联),并在收到车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四联)等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向车主交付《机动车注销证明》。

  第十二条当年补贴资金发放的有关资料,经市商务、财政部门核实后,应作为工作档案留存,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市商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做好年度补贴资金实施情况报表,根据补贴资金实际发放情况,认真组织开展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的清算和总结工作,保证清算结果与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吻合,并按规定将《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清算表》和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有关工作总结报告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各一份。

  第十三条市财政、商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市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每年组织重点抽查。市审计机关应当定期对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截留、挤占、贪污、挪用补贴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依照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补贴资金的发放情况应当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4小时热线电话:400-8951798     400-8951798 报废地址:郴州市各区县均有回收网网点

友情链接: 郴州市人民政府郴州市商务局郴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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